我在水务行业做法务工作已经做了十二年这么长的时间, 并且亲手处理过超过三十多份的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我内心最深刻的感受是那些表面上看起来像是“标准模板”的条款内容, 这些条款往往就是导致以后产生纠纷和扯皮现象的根本原因所在, 所以我现在把几个非常容易被疏忽掉的关键点讲清楚。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怎么签
最关键的事情是关于特许经营期限和调价机制这个问题。如果把期限写成二十年, 或者把期限写成三十年,表面上看起来只相差了十年时间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但是实际上差别是在于整条管网的折旧周期。
在关于调价的公式里面, 虽然出现了“CPI加合理利润”, 看起来这个说法是处于中立的状态, 并没有偏向任何一方, 但是因为对于什么是合理利润这个概念, 并没有用确定的数字来限制它的最高值和最低值, 所以这就导致在定价的问题上, 等于把其中一半的控制权还是交还给了对手。
还有一项非常容易被忽视的内容, 那就是由政府方面所持有的优先收回权利, 虽然这种条款已经明确书写在了协议文档之中, 但这并不必然意味着它就具备完全的法律约束效力, 为了确保该权利的实效, 必须将其同步写入并提交给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备案的正式法规文本之内, 否则该项主张将仅仅停留在纸面上的权利形态, 一旦未来发生相关争议事件时, 就无法拿出令人信服的法律依据来证明其效力。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有哪些坑
我所见到的情形是, 最为频繁发生的争议焦点集中位于水质达标违约金这一条款层面。在协议之中,虽然仅仅书写了依照国家标准进行执行这回事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然而却并没有指明关于超标时长如何进行折算处理的具体办法。
也没有规定是否提供整改的期限空间。同时也没有明确违约金是否存在最高限额的上限约束。当真正出现事故的时候, 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寻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解释方式。从而使得纠纷持续拖延状况直至进入仲裁程序以后才分出胜负结果。
还有另外一个隐蔽的陷阱, 那就是附件里面的管网移交标准。如果不把这些内容写得清清楚楚明白白, 等到期限到来的时候进行移交工作, 就会变成关于“到底应该由谁来负责维修”还是“归属权归政府所有”的这种没有完没了的争论和拉锯战。
这种事情拖延个三五年是并不罕见的现象在最终结局往往是通过政府部门单方面发出正式函件来强行把相关责任或者资产划拨走。
条款的数量是不重要的, 关键在于每一条规定都存在着隐藏的双面性。在签署合同之前, 对每一件事情的不利后果都进行反复的考量和推演, 这种做法的真实效用, 会远远超过请十位律师来发送正式的警告信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