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 也就是国务院第 55 号令, 是在一九九四年六月二日开始实施的那一版, 它成为了我国进行城市供水管理工作所依据的基础性的行政法规。这个条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来负责解释工作, 同时也由该部门来进行监督管理。
这个条例一共包含七章, 总共有三十三条规定。这些内容覆盖了包括规划、建设、经营、价格、管理以及监督等等在内的整个流程。以下这几个部分就是各个主体必须加以重点掌握的核心条款。
供水企业法定义务(第18—25条)
1. 在水质方面必须达到标准的要求, 所以供水企业一定要保证在管网的最后那一端流出来的水, 要符合国家标准里那个叫做《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东西, 对应的编号就是GB 5749。另外还要每天做一次检测。并且还要定期把这些检测的结果告诉公众去公示出来。
2. 关于连续供水这件事情, 如果是那种没有事先计划好的停水情况, 那么必须要提前24个小时把消息公告给大家知道;万一遇到了紧急事故导致需要停水, 那么在12个小时之内必须通知到那些受到影响的居民用户, 并且要抓紧时间去恢复供水。
3. 关于水压和漏损这个问题, 在城市管网的服务区域当中, 位于末梢位置的地方, 其水压数值是不能低于零点一四兆帕的。同时, 针对管网的漏损率指标, 需要将其控制在一百分之十二的范围之内。
4. 价格管理方面, 供水的具体价格是由主管价格的部门根据成本费用加上合理的利润这样的原则来进行核定的, 相关企业是不能够擅自对水价进行调整, 或者是向用户加收其他费用的。
5. 在关于安全运营这一项方面, 供水设施是必须需要符合国家所规定的技术标准的, 并且要定期进行检修的, 同时也是严禁将生活饮用水管网和工业管道或者是消防管道等进行混接的行为的。
用水户法定义务(第27—29条)
1. 用户应当根据计量水表的实际读数情况及时缴纳水费, 不得出现拖延交费或者拒绝交费的情形。
2. 不可以私下里把供水管线给接驳上去, 也不准许去改接管线, 更不允许将供水管线拆除, 或者是移动水表的位置。
3. 用户是不能把那种自己准备的源水和城市里的供水管网进行擅自连通的, 这个事情是绝对不可以发生的。
法律责任(第30—33条)
如果没有能够得到那个允许你去进行供应水业务的官方许可证, 就不可以私自去做有关供水方面的事情, 一旦出现了这种情况, 就得由相关的管理部门来命令你停止行动, 并且还需要缴纳罚款。
如果供水企业没有保证好水质, 或者擅自停水造成了损失的话, 那么就需要被责令在限期之内进行改正, 同时还可以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是造成了人身伤害, 或者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话, 那么就得按照法律规定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全文查询与地方配套
您能够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的法规栏目, 进行条例全文以及修订信息的检索。关于各省市出台的供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还有执法的裁量基准问题, 您可以同时查看www.hznpo.org.cn这个平台上的供水法规专栏。
该栏目已经把地方配套的文件汇总了, 是按照省份进行的汇编工作,并且还包括了典型的执法案例内容。供水企业或者是用水户可以参考这些内容来进行执行操作, 以此来核实属于自己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