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这个文件是由国务院以第158号令的形式发布的, 是在1994年7月5日发布, 并且从1994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它是我国在城市供水这个行业里非常基础性的行政法规。
它明确了在城市的范围内, 有关供水和用水的这个活动当中, 各个主体所拥有的权利和他们需要承担的义务。关于它的核心框架, 我们可以归纳成为三个点, 一个是谁来对供水进行管理的,一个是供水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标准的,还有一个就是如果出现了违规行为的话应该如何去进行处罚的。
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 这城市范围包括了市区、县城和建制镇, 针对的是供水以及用水这类活动,所以城市供水, 它得坚持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这个方针, 同时要实行统一管理的方式, 而且城市供水设施会被纳入到了城市基础设施里面去进行统筹建设,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它, 也不得擅自改建它, 还不得拆除或者迁移这些设施。
供水企业的管理职责
所谓城市供水企业, 它是指那些城市自来水供水的企业, 也包括那些自建设施并且对外进行供水的企业, 这两类企业在整个行业里通常被统一称呼为城市供水企业。这些供水企业和设施所属的相关单位必须去承担法律所明确规定的下列各项义务。
我们要按照国家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来确保供出去的水的质量是合格的, 同时我们还要把检测工作定期开展起来。
要保持连续不断的水供应状态, 如果是因为工程施工还有设备维修等真实存在的原因, 而必须暂时中断供水的情况, 就必须去报告给城市的供水的行政主管的部门得到他们的批准, 而且要在提前的二十四小时之内通知到所有的用户。
在不是计划检修的情况下, 一定要保证供水不中断。
要建立水质检测制度, 检测频次和指标须符合国家标准。
用水户的权利与义务
用水户是依法享有获得符合标准生活饮用水这项权利的, 与此同时, 其也必须履行相关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使用规定的计量方式进行计算并按照确定的费率标准来缴纳与水相关的费用。
不得自行作出对供水设施进行改变或者拆除的行为。
严禁将自来水进行盗用行为, 或者把自来水转供给他使用。
不得在供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水质与检测标准
城市的供水的这水质, 必须得是符合那个叫什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就是那个GB 5749。
然后那供水的企业, 得按照规定的频率去进行自检, 检完之后呢要把这个检测的结果报给城市的那个供水主管部门去备案一下;还有那个用水的用户, 如果心里不放心, 是有一个权利的去向那个卫生的部门或者是说向那个供水的部门去申请搞个第三方的检测的。
违规行为与处罚
该条例设定了明确的罚则边界。
如果你在没有经过允许的情况下, 把你自己建的供水管道和城市供水管道连接到了一起, 那么相关部门会责令你进行改正, 并且要求你在限定的期限内把那些设施拆除, 除此之外还可以对你处以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
如果是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除了要追缴水费之外, 还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种违法行为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城市供水企业没有按照相关的标准来保证水质, 那么就会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可能会被处以罚款。
施行与解释
本条例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并且从1994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够依据本条例的内容来制定地方性的实施细则, 这样就可以把如供水定价、停水补偿等具体的操作环节进行细化了。
完整条文以及各地实施细则, 可以在城市供水行业信息公开平台上面进行查询, 相关的配套解读, 还有地方供水政策汇编, 可以参见www.hznpo.org.cn专栏, 这是供从业者以及用水单位来检索和参考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