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施甸县境内出现偷水行为的时候。 这个行为是说在没有拿到取水许可的情况下。 擅自去取用江河里面的水。 或者是湖泊里的水。 还包括地下水资源。 也包括了盗用城市供水管网中的水资源。 同时也包含农业灌溉渠道里面的水资源。 对于这种情况。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还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这些规定是由施甸县水务局来负责的。因为该局是负责水资源管理的主管部门。所以该机关会依法查处这种行为。
处罚标准
一旦发现有人员在施甸县的地盘范围内偷偷摸摸地搞些拿水的行径, 那么那些管着事儿的执法机关便会按照法律规定, 果断掏出下面列举的这一套办法来应对。
1.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2. 把应该交的那部分水资源费给补上, 具体要交多少钱是按照你自己实际用了多少水还有当地规定的征收标准一起来算的。
3. 要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违法所得的金额大于或等于一倍且小于或等于五倍的罚款, 这是法律规定的处罚方式。
4. 如果在没有违法所得的情况下, 那就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如果这种情况属于情节严重的话, 就会直接吊销取水许可证;要是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 那么就应当依法依规将其移送给司法机关, 以便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对于城镇居民或者是单位去盗用城市供水管网的这种水资源的行为, 相关的处理依据是《城市供水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来讲, 应该是由负责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来责令其停止这些违法行为, 并且还要要求在限期的时限内完成改正的工作, 同时还可以处以最高到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这种行为确实造成了供水单位出现经济损失的情况, 那么就应当依法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有那些人在农业灌溉的渠道里面偷水的话, 依据的是云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里头的相应的一些条款内容, 然后会由县级的相关的水行政这个主管部门来下达一个命令, 要求这些人立刻马上停止那种违法的行为状态,并且同时还会处以罚金施甸县偷水处罚规定, 这个罚金的数额是在五千块钱以上再加上三万元以下的这一段区间范围之内。
执法主体与程序
施甸县水务局是属于法定的执法主体这种情况, 当接到了群众的举报或者是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了有偷水的行为, 那么执法人员就应该在当地直接把检查记录给制作出来, 并且还要把水样还有计量仪表的数据这些方面的证据给采集到, 之后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里所规定的那些程序内容, 在规定的法定期限之内, 向相关人员下达所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是具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的, 如果说要是打算作出比较数额大的罚款的情况的话, 当事人是可以依法来提出听证申请的。
申诉与救济渠道
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感到不服, 那么他可以在收到那份处罚决定书的六十天之内去申请行政复议, 他可以去找保山市人民政府, 也可以去找云南省水利厅。
或者, 他也可以在六个月的时间内直接到施甸县人民法院去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和诉讼正在进行期间, 那个处罚决定原则上是不停止执行的,但是施甸县偷水处罚规定, 当事人可以申请暂缓执行。
政策查询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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