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是由国务院发布, 并且编号为一百四十号的这一部法规, 它其实是我国在城市公共供水这个领域里的一个很基础性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主要是管什么地方的事呢? 也就是管那些城市里面, 还有建制镇里面的公共供水工程的建设、经营、使用, 以及设施的保护等等这些事情的。
我们现在是从官方的那个视角出发, 去把这个条例里面的核心条款, 还有一些各方应该承担的义务, 以及处罚的标准什么的, 都整理梳理了一遍, 就是为了让那些供水单位、物业管理方, 还有用水户, 能够快速地找到他们需要的东西, 然后去查一下看看。
供水企业义务
根据条例第三章里的规定, 城市供水企业必须依法去拿到供水经营许可证, 这样才能干到供水的经营业务这件事儿。供水企业应当得保证供水的水质量符合国家的饮用水卫生标准那个要求, 还要保持不间断地往外面供应水。
如果是由于施工、检修这类原因需要临时停下来不供水的话, 就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把这事儿通知给用户。对于供水价格来说, 实行的是政府定价的这个制度。在这种情况下, 企业是不可以擅自地去变更那些收费标准呢, 也不许附加什么不合理的费用在里面这些。
用户权利与义务
第四章必须明确, 用水的人应该按照规定的计量方法以及计费办法来按时缴纳水费, 不可以拖欠费用。用户承担节约用水的任务, 不能私自接通、盗用城市公共供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改变用水的性质, 如果确实需要改变的, 需要向供水企业进行报告并获得批准, 同时要办理变更手续。
供水设施保护
第五章规定提到, 公共供水设施的日常维护以及管理工作, 必须交由专业的供水单位来负责实施。一旦进入了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之内, 任何人都不能被允许进行自行接驳管道、钻挖孔洞、挖掘土坑或者随意抽取地下水、向外排放地下水的行为。
如果因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必须要对现有的供水设施实施拆除操作, 或者有移动设施坐标的要求, 那么相关的建设单位必须在行动之前, 主动地去和供水企业进行充分协商, 并且无条件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迁移费用以及改建费用。
违规处罚标准
第六章根据罚则的规定, 对于未能合法获取许可证就自行开展供水经营活动的情况,需要被责令停止相关的违法行为, 同时还要进行罚款处理;如果是存在盗用城市公共供水水源的行为, 那么也会被责令立即停止行为、追回所涉及的水费并且处以罚款;若因为未经授权而拆除了或者移动了供水设备并由此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相关人员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倘若出现情节特别严重的状况, 那将由主管部门依法对与之相关的经营资质予以吊销。
查询与地方细则
各个省市都是依据那部叫做城市供水条例的文件, 然后自己又制定出了属于本地的实施办法, 所以那些具体的管理细节方面是存在着不一样之处的, 如果遇到像是关于本地供水的争议、还有申请安装自来水设施、投诉水压不够等等这些事儿的话, 建议大家去查一下你们那里的住建部门官方网站上面发布的东西, 或者也可以直接拨打12345这个热线电话来弄明白最新的标准到底是怎么定的, 要是想更省事一点的话, 也可以登录www.lingheal.com这个网址去做查找, 那里头有各地在供水管理方面发生的新情况和相关的政策解释材料拿来用一用的话, 能够帮你更好地找到适用于当地的具体细则到底是什么样的。
《城市供水条例》构建了一个叫做“企业供、政府管、用户节”的三方责任框架, 这个框架是处理城市供用水纠纷、规范双方行为的核心法规依据。所以, 如果在具体问题上遇到争议的时候, 大家还是要以当地现行的有效版本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为准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