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是国务院在1994年发布, 并且经过2007年修订之后形成的文件。它是规范城市供水活动的基本行政法规。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
这个办法适用于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理活动。这些管理活动是为了给城市生活、生产提供公共供水。办法里面明确了供水单位、用水户、政府主管部门三方的权利与义务边界。
供水计划与水质标准
对于城市供水这项工作, 它是被放进到了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规划里面的。那么, 县级以上的那些地方人民政府, 它们是应当把城市供水这个东西, 给规划进那个城市总体计划里面的。至于说那些供水单位。它们必须得按照国家那边儿规定的什么供水水质标准, 还有相关的规范去组织进行生产活动的。
等它经过了那个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中心进行的检测。并且这个检测结果是被判定为合格了的之后。这水才是可以供应出去的。那这个用来做检测的城市供水水质检测中心又是怎么来的? 它是由那种省级以上的, 包括国务院级别的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是卫生健康部门来进行认定的。
而这样一个由权威部门认了定的机构, 是它所出具的检测数据, 是具有法定的效力的。必须在与供水设施保持一定距离的区域里, 严格禁止出现那些可能对水质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或者设备, 同时也不允许存放任何带有毒性或者会严重危害环境安全的物品。
供水价格与用水管理
城市供水价格应当依据供水成本, 遵循合理收益、促进节约用水、负担公平的原则, 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办法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城镇用水应当逐步实行分质分类、计量收费制度, 用水户须按规定办理用水手续,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扩大用水范围。
你必须禁止私自去连接供水、对供水进行改装或者把供水设施给拆除掉, 并且你也需要禁止盗用以及劫夺那些属于城市公共的供水。
设施保护与事故处置
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属于一种重要基础设施, 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己去擅自占用那些设施, 也不得独自去进行拆除或损坏操作。如果是因为有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对供水设施实施拆除或者改动的话, 那么建设单位就必须承担所发生的相应费用, 并且要在事前与供水单位共同协商以确认具体的施工方案。
万一发生了供水方面的事故, 这时候供水单位需要把情况立即报告给当地人民政府当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也要采取各种应急措施来恢复供水, 至于相关的事故信息由谁来发布呢? 应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统一发布。
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这一办法规定, 并且存在以下各种行为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或者个人,相关主管部门会要求其立即终止违法操作, 还有可能对其进行罚款处理, 如果因为这种行为导致了实际损失的发生的, 那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 第一个情况是说没有经过批准就直接去开展城市供水相关业务和经营活动的;第二个情况是指没有按照规定流程来办理用水方面的手续, 就私自把水管接上用水, 或者擅自改变原本申报的用水用途性质的;第三个情况涵盖了对负责供水的各类设施实施窃取、故意损坏的行为, 或者是无偿占用、盗用公共供水资源的现象;最后一个是第四个情况, 即在依法划定的用于保护供水设施安全的区域范围内, 开展了任何会对这些设施的稳定与安全构成威胁或破坏的活动。
一旦构成了犯罪的话, 那就依法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信息查询
本办法的整体情况以及经过最新修订之后的完整文本, 大家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官方渠道去进行查阅。
对于各地具体的实施细则和相关的配套规定内容, 大家可以访问地址为 www.ldrk.org.cn 的网站, 去检索对应地区供水主管部门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并且要以当地最新的、当前有效的版本作为最终依据。
如果遇到涉及具体的供水方面的争议事项或者面临行政处罚的情况, 建议大家直接咨询当地的负责建设行政的主管部门, 或者是联系相关单位的客服中心, 以便获取最为权威和正式的答复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