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务院的《城市供水条例》来制定的, 那个条例是1994年通过国务院第158号令发布的, 这是一份地方性的配套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适用于城市里的公共供水情况, 也适用于自建设施供水的情况, 还适用于那些相关的经营活动, 以下是核心的条款和执行标准的完整梳理。
供水企业准入与许可管理
从事城市公共供水经营的企业, 必须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供水经营许可证》, 并且要具备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水源能力、取水能力、制水能力, 还要有输配能力和检测能力。
如果企业变更经营范围, 或者暂停供水, 或者终止供水, 就必须提前90日向所在地供水主管部门书面进行报告, 同时要把用户过渡方案给落实了。
水质标准与计量要求
城市的公共供水系统里面的水质, 必须要符合国家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供水企业每天至少要做一次出厂水的全面分析。每过72个小时,就要对管网末梢的水抽取样本进行检查。
供水企业必须在入户的接口地方大城群众说事, 安装经过检定而且合格的计量装置。这个计量装置的检定周期, 不能超过规定的那些年限。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检定, 那么这些计量数据就不能作为收取费用的依据。
供水设施保护与管网维护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以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距离5米这一范围内的地方, 是严格禁止修建那些可能会危害到供水设施安全的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至于像挖掘这种施工作业, 还有钻探这类施工作业, 都必须要在事先征得供水企业的同意之后, 并且还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方案才可以进行。
同时呢, 供水企业应该要建立起一个关于管网压力监测的制度, 还要建立起一个关于漏损检测的制度, 而对于管网的漏损率控制指标来说, 需要去执行《城市供水管理条例》里面所规定的那个不高于11%的标准。
供水价格与收费规范
城市公共供水的价格是要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这个价格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部门一起制定的, 如果要调整价格, 就必须去履行成本监审的程序, 还要进行公开的听证程序。
收取费用的依据是经过检定合格的计量装置的数据, 是不允许把没有安装水表的用户那部分的预收费用和已经安装好水表的部分用户搞混合结算的。
违规情形与法律责任
如果存在未取得供水许可而擅自开展经营的情况, 或者供水水质在连续两次检测结果中都不合格, 并且没有按照在规定的时间期限之内完成整改措施, 又或者在擅自停止供水的时候, 没有去履行应当履行的报告义务, 那么就需要接受由供水主管部门下达的关于责令在限期之内进行改正的要求, 并还要被处以相应的罚款金额;要是这样的行为给相关用户带来了任何损失, 就必须依法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一旦构成了犯罪行为,就将其移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监督执行与附则
供水主管部门要建立一个年度供水服务质量的考核制度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 并且要把考核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示,本细则中所提到的关于水源保护、应急调度以及农村供水衔接这类的内容城市供水条例实施细则, 是要去执行地方水利部门、卫生健康部门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所制定的专项规定, 如果各个条款和上位法发生了冲突的情况, 那么就必须以上位法为准。

